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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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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5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9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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