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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5]150号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NI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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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21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5]150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5]150号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NI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NI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5]15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文简称UNDP)无偿援助我国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管理,经商财政部、商务部,现就海关办理上述援助项目进口物资免税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我国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由捐助方捐助、由会员国缴纳或由受援国政府分摊等形式。根据我国政府规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要求我国政府为受援项目提供的相应配套资金,由受援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对纳入项目统一使用的我国受援项目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款项的组成部分,其进口物资准予列入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范围办理免税手续。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交流中心根据我国政府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的协议,具体办理项目的筛选、确认和实施等相关手续。

  四、各受援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文件签署后将配套资金汇入交流中心账户,由交流中心集中汇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账户,并实施统一管理。项目实施期间所需费用和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审核后,分批拨人交流中心的项目专用帐户,由交流中心根据计划拨付并实施监督。

  五、受援项目单位应在设备进口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单证和文件:

  (一)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格式见附件1,交流中心印章式样见附件2)。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具的《申请联合国援助物资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印章式样见附件4)。

  (三)有关项目文件(协议、协定等)。

  六、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申请联合国援助物资免税证明》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七、上述证明为一次性使用,不能更改,复印件无效,有效期为6个月(可跨年度使用)。

  八、凡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一拨付使用的项目援助资金之外,由受援项目单位另行出资进口的物资应照章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格式)(略)

  2.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印章印模样本(略)

  3.申请联合国援助物资免税证明(格式)(略)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章印样(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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