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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非税[2009]12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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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非税[2009]123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非税[2009]12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非税[2009]12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非税[2009]123号
  全文有效
  2009-3-18
  为加强对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税收入的退付范围
  对缴入国家金库、属于下列范围的非税收入可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企业亏损退库补贴不适用本办法)。
  二、退库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非税收入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到征收单位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收入退还书》,并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由征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2、征收单位将上述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如非税收入退库涉及上级财政部门分成的,还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批,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并相应在“收入退还书”中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本级财政核准的退库金额。审核无误后,由征收单位填写“收入退还书”,同级财政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后,征收单位将“收入退还书”连同《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及原缴款书复印件送交款时的收款国库,统一由收款国库按预算级次、原缴款渠道办理退库。对于原来分单缴库的,退库时应分单填写“收入退还书”;对于缴库时填写一张缴款书、由人民银行按固定比例分成缴库的,退库时应填写一张“收入退还书”,由人民银行按退库时的比例从相应级次的国库中办理退库。
  三、其他问题
  1、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在办理退库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保证非税收入的准确、完整,防止收入流失。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办理非税收入退库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各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工作程序。
  2、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3、对违反规定擅自办理退库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省财政厅刻制了“吉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退付专用章”,作为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的预留印鉴,此章自文到之日起正式启用,式样附后。各市(州)、县(市、区)也应按照本文要求,刻制本级的退付专用章,作为本级非税收入退库的预留印鉴,并及时报同级国库备案。
  附件:(略)
  1、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
  2、收入退还书式样
  3、吉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退付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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