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抵扣上期欠税如何做?
[案例]13000127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 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