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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发〔2019〕5号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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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1908/t44681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发〔2019〕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发〔2019〕5号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发〔2019〕5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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