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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函〔201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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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8-12/04/content_24c9b1a79b5b46d9813c5373b78832c8.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函〔2018〕6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函〔201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04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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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税函〔201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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