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742
  • Tax100会员 28022
查看: 49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税发办[200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9 11: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5/t29046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税发办[2004]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税发办[200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通知
国税发办[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厅(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政策要求,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为知晓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就税务、农业系统进一步加强《通知》精神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近期,还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给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这些文件、公告、信件进一步明确了涉农税收的相关政策,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
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是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步骤,是广大农民获知税收政策的重要渠道,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农业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切实领会和宣传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一)各省(区、市)地市、县要分级把关,各负其责,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省(区、市)地市税务、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各地市、县的税务及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室)、农村税务所纳税资源服务窗口的作用,开展好面向农民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手段,利用各种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宣传效果;要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要运用语音电话、触摸屏等方式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法律服务;要迅速印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在乡村和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等农民较为集中的场所,广为张贴和散发,并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村委会,广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市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使广大农民能够快捷、方便、直观地了解和运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面向税务、涉农执法人员的政策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执行到位,执法人员是关键。省、地市级税务、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系统执法人员涉农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各级税务、涉农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文件,吃透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做到全面掌握政策,自觉执行政策,熟练运用政策,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农业行政部门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真正送到农村,送给农民,落到实处,为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服务好。
(三)把涉农各收优惠政策宣传作为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税收宣传月是税收政策宣传的有效载体,宣传月期间,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作为重点之一,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开展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涉农税收政策宣传,在广大农村形成学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顺利进行
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税务、农业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把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做为当前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筹考虑,统一部署。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充分利用党委、政府及村委会点多面广,与农民群众沟通广泛、农村宣传工作经济丰富的优势,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各级税务、受精行政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充分动员税务、农业两系统的力量加强宣传,形成涉税优惠政策宣传的合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涉税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严格的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或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附件2:

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你们好!
在2004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首先,向辛勤耕耘,艰苦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党中央、国务院心系广大农民朋友,对促进农民增收极为关心,新年伊开始,就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促进你们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现向你们通告,欢迎你们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取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税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严格的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或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农民朋友们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是为了给你们开拓和畅通增加收入的渠道,而尽快增收,早日致富最终还是要靠你们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还要靠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来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美好未来,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祝新年愉快,阖家幸福,生活美满!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