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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泉专栏] 北京到底是3号还是10号上班?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有何不同?延期复工和灵活工作HR政策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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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2: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余清泉专栏
标题: 北京到底是3号还是10号上班?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有何不同?延期复工和灵活工作HR政策深度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kwMjkwOA==&mid=2247484554&idx=1&sn=4f41c39f91320318874dbc032919a85c&chksm=e998e119deef680f4a157754a1a23acf9ecf425fc8bba4c4013ed75ae06c97008f4f7e6b6f0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3 11:26 编辑

-余清泉专栏的第115篇原创-
【按】当前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延期复工热点的新闻很多,但少有从HR角度的深度文章。51社保是业内知名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假期以来已经出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相关文件合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政策指南》《全国延期复工HR文件合集》《全国延期复工HR政策指南》等系列深度报告,传播广泛,深受好评。本文为51社保研究中心针对昨日出台北京31日文件的专业解析,深度长文,供HR研究参考。




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灵活工作和延期复工
  HR政策深度解析


(51社保研究中心原创)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随之,北京发布微信公众号发了一个《重磅!北京市政府发文,除必需行业外,各企业2月10日上班》,有很多HR奔走相告,以为北京也延期复工至2月9日24时,但是很快该公众号文章删除了。众所周知,北京这是第二次发布与本次节后工作有关的通知。那么,这次新通知有何不同?北京到底是3日上班还是10日上班?3至9日是否算“复工”?工作应该怎么安排,工资应该怎么发?“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到底有何不同?
51社保研究中心持续关注劳动社保个税等问题,疫情期间已特别编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相关文件合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政策指南》《全国延期复工HR文件合集》《全国延期复工HR政策指南》等系列深度报告。本次,针对北京最新文件,邀请51社保创始人兼CEO、国内知名劳动社保专家余清泉先生进行文件导引专家解读。

  一、北京两次文件对比

第一次是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二次是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两次文件对比如下: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两次文件并不是替代或更正的关系。严格来说,两次文件讲的并不是同一件事。28日文件主要是针对延长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31日文件主要是针对春节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事宜。两份文件针对时期也不重合,28日文件针对的是2月2日(含)以前的春节假期;31日文件第一、二条针对的是春节后(即2月3日开始)到2月9日24时前。

  北京31日文件“灵活安排工作”解读
北京31日文件《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与其他各地“延期复工”通知文件均有不同。
(1)2月3日到9日对北京来说不是禁止复工期间,而是应当工作期间。
其他地区延期复工文件均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强制性停工规定,而北京31日文件并不是要求3日到9日不得复工,而是对此期间企业如何安排工作进行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个小细节,由于8日(周六)、9日(周日)为休息日,实际上北京的规定主要涉及的工作日是3到7日。
(2)3到9日应当工作但如何工作方式需要遵从灵活性安排的规定。
北京31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对3到9日企业灵活工作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四类特殊企业仍需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更多的企业属于文件所述“其他企业”。北京31日文件要求普通企业进行灵活工作安排:
首先,优先考虑“地点灵活”,即只要具备在家上班条件应尽量安排在家上班完成工作,至于在家上班采用电话、网络还是其他灵活方式都可以;
其次,无法做到在家上班的,退而求其次考虑“时间灵活”,即虽然必须到公司,但是可以通过错时弹性等方式,避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3重点疫区要严格遵守属地措施,重点人群严格落实北京防控措施。
北京31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是企业整体的工作安排,是针对全员的;第三条针对部分人员,特地就重点疫区、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进行了强调。
首先,重点疫区要严格遵守属地措施。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其次,重点人群要落实北京防控措施。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京政办发〔2020〕4号文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所以,大家现在应该明白原来北京发布微信公众号那篇《重磅!北京市政府发文,除必需行业外,各企业2月10日上班》要被删除的原因,因为标题完全误读了北京31日文件的意思。也请各位看到本文的专业HR朋友们务必要纠正“北京延期到2月10日上班”这种错误说法。事实上,北京并不是要延期到9日复工,而是仍然3日上班,只不过3至9日期间要做灵活工作安排。

  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对比

国家文件仅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全国有很多地区根据属地防控需要,对3日到9日也采取了防控措施。绝大部分身份均采取了“延期复工”的措施。
截至2020年1月31日为止,全国31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延期复工政策发布分为四种情况,具体请参见文首《全国延期复工日期地图》(需要进一步详细研究原文的可以扫码可以下载59页的最新《全国延期复工HR相关文件合集》)。
有17个省市自治区(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贵州、云南),规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即2月10日开始上班。
如51社保研究中心之前原创报告《全国延期复工HR政策指南》所述,“延期复工”本质上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依据下“停工”紧急措施。尤其是以上海为代表的对3到9日延期复工期间上班哪怕是在家办公亦需要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我们下文称之为“上海模式”)。而北京31日文件对3到9日并未定性为延期复工期间,反而是正常上班期间,但是应采取灵活工作安排措施(我们下文称之为“北京模式”),两者有鲜明差异。


  由于3到9日的定性不同,休息和工作的工资支付逻辑也不同。
北京模式3到9日法理性质属于依据公共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不停工但必须灵活工作安排的措施,这期间是应当工作时期。
上海模式,3到9日法理性质属于依据公共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强制停工的措施,这期间强制停工,本来不应当工作。
(1)3到9日之间员工有休息的,在北京模式下属于个人原因请假,不应当支付工资;在上海模式下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3到9日之间员工工作的,在北京模式下无论是具备条件而在家上班的“地点灵活”,还是不具备条件必须到公司上班但可以错时弹性的“时间灵活”,都是正常上班,都正常计薪;而在上海模式下,本来休息都会有正常工资,而上班了(无论在公司履行保障任务还是在家办公),相应劳动都应该额外补偿,可以采取调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及年休假冲抵问题

工资支付及年假冲抵问题是当前讨论的一个热点,实际上我们要从单位视角、员工视角两个维度。从单位视角来看,要分清楚是休假还是强制停工还是正常开工期间(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最大差别在于3至9日期间的定性)。从员工视角来看,首先不提供劳动(不上班)还是提供劳动(上班),不上班是因为被动(患病治疗、被强制隔离)还是主动。


  

这里有个较为模糊的点是隔离是被强制隔离还是主动自我隔离,一般来说可以依据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来辅助判断。但我们强烈建议HR对流动返岗人员出台隔离建议和从宽判断。因为,虽然我们要权衡企业经营最大限度的不被中断以及兼顾公司成本,但也要高度重视集中性传染风险,企业要遵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属地管理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这是各地通知都会强调“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告要求,强化主体责任”的意思)。
另外,上述不同情形下工资支付简化示意图并未考虑企业经营困难情形,那是另外一个大类,理论上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第二种是直接宣布进入停工停产停业状态(注意:这与延期复工的强制停工措施不同,这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自主进行的,有可能超过2月9日);第三种是裁员。现在市面上很多讨论把因疫情而被动强制停工的延期复工期与因企业经营困难而主动采取措施等混淆,从而引发混乱,此处不赘述。以后有机会另文讨论。
  
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并不仅仅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这里实际上还涉及到雇主品牌、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等。需要HR用更全的视角、更高的智慧来处理。
  
51社保也会一如既往提供更多专业深度干货,欢迎大家就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继续和我们交流。

51社保研究中心原创出品疫情系列深度报告:
《“延期复工”上海模式和“灵活工作”北京模式HR政策深度解析》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政策指南
全国延期复工HR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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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泉(Yu Qingquan)
51社保创始人兼CEO,国内知名社保专家。高级经济师。共青团中央、人社部“中国青年创业奖”表彰获得者。著有《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与工具速查》《社会保险法实战策略》等,《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系列报告主笔,《中国社保公积金代理服务标准》起草人。

51社保(51shebao.com)
中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秉承“直营服务更放心”的理念,提供社保、商保、薪酬、个税、用工、残保金等综合解决方案服务,直营覆盖全国109个城市。荣获“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大奖”“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风云榜50强”等多项荣誉。51社保,正在成为“企业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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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51社保余清泉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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