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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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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305/t285388.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
发文日期: 2003-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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