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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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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9a173b800d9&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年10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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