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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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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565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发〔2014〕5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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