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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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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13: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武清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IyODMxMQ==&mid=2651424557&idx=3&sn=40a0c71bdec53962b7fa5eebdb9e3736&chksm=bd115a958a66d3833ad47271c5577b92b653109db4122917034ee368c7bfc22d0c72811226e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4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武清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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