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2008-03-04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下载: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