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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9号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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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20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08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9号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
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
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
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
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
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
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
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
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
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
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
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
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
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
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
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
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
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
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
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
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
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
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
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
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
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
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时间超过90天,其从国外雇主取得的所得,
应按规定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止一地,
可在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机关报缴税款;也可向工作地税务机关申请,
固定每月在该地缴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
(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
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
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
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
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
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
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
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合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
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
  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单位和个人未纳税义务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③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④
  公式③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④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
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
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
(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
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
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
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应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
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
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
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
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
承租经营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
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
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
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
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超过500元至 超过475元至
2 2000元的部分 1825元的部分 10 25
超过2000元至 超过1825元至
3 5000元的部分 4375元部分 15 125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375元至
4 20000元的部分 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375元至
5 40000元的部分 31375元部分 25 1375
超过40000元至 超过31375元至
6 60000元的部分 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超过60000元至 超过45375元至
7 80000元的部分 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超过80000元至 超过58375元至
8 100000元的部分 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过100000元 超过70375元
9 的部分 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
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
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750元至
2 10000元的部分 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 超过9250元至 20 1250
3000元的部分 25250元的部分
4 超过30000元至 超过25250元至 30 4250
50000元的部分 39250元的部分
5 超过50000元 超过39250元 35 6750的部分 的部分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
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
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
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2]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讯网提供】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改革前与改革后对比
http://b.hiphotos.baidu.com/baike/s%3D220/sign=8857f8976059252da7171a06049a032c/203fb80e7bec54e7677f0093b9389b504ec26aaf.jpg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只对80%的部分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 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3]
编辑本段税法调整历史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 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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