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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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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ys//200206/t288559.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01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5]010号


   
江苏、辽宁、河北、甘肃、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由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独立矿山无法通过调价将增加的税负完全转移给加工环节,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铁矿山给予了减征资源税照顾。这一措施采取后,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生铁的税收负担上升也较大,以生产生铁为主的联合企业所生产的铁矿石增加的税负,也无法通过调价完全转移出去,要求予以照顾。为缓解其困难。根据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并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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