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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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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70000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8}02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四字{1998}0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
  

  
  
  

附件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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