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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再发布多则公告,一文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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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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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9 01: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潜江税务订阅号
标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再发布多则公告,一文全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Dg3NDA4MA==&mid=2247507174&idx=1&sn=79c8cdcb3183c6538d9b0085575a8c18&chksm=fc1d7069cb6af97f11cdb9ff9f357ccb73d56bd6270ebb0903acb416411a426440893aea819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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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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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23年9月22日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23年9月22日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0日

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为继续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将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23年9月22日

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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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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