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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市税务局“心连之声”。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四类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相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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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一项
【凭证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二项
【凭证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三项
【凭证四: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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