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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分析——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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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25 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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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分析——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调查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5 09:4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5029&idx=1&sn=6fc57f3afc8ef11b6d522502e705e6a3&chksm=97ede482a09a6d9424b56ed0937ea47aeea3645cc78d607205a85449ec696d5d515d787014b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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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
文章内容
生物医药产业既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惠民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生物医药作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生物医药产业作为苏州工业园区三大新兴产业之一,2022年创造产值超过1300亿元,缴纳税收总额达57.4亿元,产业综合竞争力稳居全国第一方阵,生物医药集群入选江苏省首批创新型产业集群。从税收服务科技创新的视角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选取710户生物医药创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调研数据显示,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发展成果突出,八成以上企业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发展的帮助很大或较大;调研也发现,这些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2007年,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明确将生物医药产业列为园区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之后,随着生物医药产业园等创新集群的建立,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登记户数持续增加,每年新设数量均达到两位数,至2022年年底园区共有生物医药创新企业710户。生物医药创新企业是园区科技创新的突出贡献者,汇算清缴数据显示,2022年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研发投入为139.5亿元,研发强度达9.36%,比园区整体研发强度高出3.76个百分点。在高强度研发创新的支撑下,2022年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缴纳税收达25.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达558亿元,500亿元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园区涌现出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等9户超10亿元销售大户,成为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崛起的“领头羊”,23户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组成园区上市公司阵营中的生物医药“兵团”。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竞争力排名中,苏州工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在全国211个园区中稳居第一方阵。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蓬勃发展受益于园区优良的税收营商环境。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围绕“建设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目标,从优化便民办税服务、强化税费政策落实、加强税收大数据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不断优化各项服务,主动融入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大局。
(一)优化便民办税服务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部署要求,制定《园区税收营商环境再提升大行动工作方案》,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大幅提升园区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满意度;二是更大力度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行网格化定点服务,定期召开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座谈会、专项政策讲解会,开展常态化调研工作,针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精准推送各类减税降费政策提醒,及时完成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及补评、复评、修复等工作;三是开展行为洞察理论在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税收实践中的研究和应用,将四个分局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实验处理采用框架效应、示范性规范、锚定效应等综合信息干预,通过对比两组在测量方面的差异是否显著,检验实验处理的效果。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较大。2020-2022年累计享受税收优惠超过50亿元。其中,留抵退税金额为20.55亿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为18.54亿元,出口退税金额为13.85亿元。2020-2022年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分别为52亿元、93亿元、129亿元,占园区所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比例分别为31.3%、34.7%、36.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和占比均不断提升。
(三)加强税收大数据运用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高度关注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定期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挖掘利用税收大数据,不断盘活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近年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使不少产业面临生产经营方面的较大困难,但生物医药产业凭借专业力量驰援战“疫”,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也及时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及复工复产情况。此外,大规模减税降费和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园区的精准贯彻落实,使生物医药创新企业获得“真金白银”,红利释放给企业减负降成本、轻装前行提供了动力支撑。
二、税收服务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的调研情况
“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一)总体调研情况
为了更好地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成立调研组,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和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
1.调研目的
近年来,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前沿技术、产品开发、临床试验、申报审批、生产制造、平台建设及国际化发展等重点环节仍存在困难。如何发挥好税收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是一项重要课题。
2.调研方法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设计了《税收政策服务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调查问卷》,从710户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中选取40户企业作为样本开展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基本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和获得感、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挥的作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难点问题及相关建议等。调研组还重点走访了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般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余家代表性企业,对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调研。
3.调研反映的总体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9.68%的企业非常了解税收优惠政策,74.19%的企业比较了解税收优惠政策,16.13%的企业一般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企业选择很少了解或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近三年生物医药创新企业获得感最强的三大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6.77%的企业选择该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58.06%的企业选择该项)和增值税留抵退税(58.06%的企业选择该项)。
45.16%的企业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作用很大,41.94%的企业认为作用较大,9.68%的企业表示作用一般,3.22%的企业认为作用很小,没有企业选择没有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三大作用分别为:一是缓解资金压力(74.19%的企业选择该项),其中绝大部分被调研企业表示,享受税收优惠所节省的资金用以发放工资、支付利息等,或用以采购上游原材料,以保障日常运转;二是降低税收负担(70.97%的企业选择该项),基石科技表示留抵退税资金到账后税收负担大大减轻,康宁杰瑞生物制药在推进二期、三期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税收优惠节省下来的资金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三是促进企业加大创新投入(51.61%的企业选择该项),一半以上的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所节省的资金用于药物研发及临床试验。例如,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因PD-1药物(卡瑞利珠单抗)原有的一次性生物反应器产能不足,积极推进一万升不锈钢生物反应器项目的建设,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该企业近三年获得的2亿多元税收优惠极大缓解了企业扩产的资金压力。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遇到的难点问题
1.人才激励政策不足
生物医药产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在技术研发、临床研究、法规注册等环节对于高端创新人才有着较大的需求。当前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为吸引人才,除发放高额工资薪金外,还往往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目前,高端人才取得的业绩股票、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在行权、转让、变现等环节基本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对高端人才的激励不够。
在调研中,企业反映吸引人才成本不断提高,高级管理人才成本达到百万元,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我国目前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以企业为主体,针对人才创新的激励不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分期和递延纳税为主。《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规定仅针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普通生物医药企业的人员很难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利于调动企业创新人才的积极性。
2.初创期生物医药创新企业较难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低税率等优惠方式,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只有当企业实现盈利后才能获得此类税收政策的扶持。当前,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前期投入高,常面临“3个10”情况(10%的成功率、10年研发时间、10亿美元投入),在初创期亏损是常态。并且,目前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对于初创期生物医药创新企业来说,最长的亏损弥补期限仍难以覆盖,从而导致企业实质上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设施价值计入建筑物价值导致房产税税基过高
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试验、研发、生产对环境有特殊要求,所需洁净厂房设施普遍价格高昂,如GMP生产车间洁净管道价值超千万元。设施价值合并计入建筑物原值后导致建筑物价值较高,抬高了房产税的计税基数,进而导致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税额较高,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也随之增大。
4.技术转让免征额较低
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创新药成功上市后,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往往具有较高价值。在技术转让环节,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技术转让项目金额均达7000万~8000万元。目前来看500万元的免征额较低,政策激励作用不明显。
5.存在集团研发总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现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随着部分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经营模式的集团化发展,集团总部剥离生产仅承担研发职能,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贸易或者管理服务,因此总部所属行业往往被归入批发零售或商务服务业,从而造成集团总部的研发投入无法直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象。
三、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的建议
当前形势下,为进一步提高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竞争力,推动未来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对照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难点问题,经过深入研究,提出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吸引生物医药科技人才的税费优惠政策
对生物医药创新企业亟须引进的各类人才进行分层分类,给予不同标准的所得税优惠。对当地急需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不超过15%的个人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可量身定制税费优惠政策,完善股权激励环节的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政策上实施更大力度的优惠,以达到广纳英才、集聚全球人才智力资源的目的。
(二)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所得税体系扩展到流转税体系
建议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开展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聚焦治疗性抗体、细胞和基因治疗、多肽药物等生物医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对国际前沿领域布局的国家重点生物医药项目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创新药达到一定标准的重点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尤其是长期亏损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大流转税优惠力度。例如,对生物医药创新企业购进研发设备允许加计抵减20%以上,或对依赖进口暂时无法国产替代的关键设备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
(三)对国家鼓励的研发项目给予房产税优惠
围绕生物药源头创新靶点发现、新型mRNA疫苗研发、抗体偶联药物研发、药物递送系统开发等方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领域的前瞻布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在前沿领域开展多赛道竞争。建议对于国家鼓励的生物医药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研发实验室,在计算税基时剔除相应的设施价值,或按一定比例减免房产税,以税收优惠助力企业研发创新。
(四)提高技术转让免征额
对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尤其是解决国家重点专项技术、重点产品等关键核心领域“卡脖子”问题的专项技术,应加大支持力度。基于调研情况反映企业技术转让项目价值均达7000万~8000万元,建议技术转让所得税免征额由目前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激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生命健康经济的制高点。
(五)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限制
鉴于科技创新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会根据发展需求开展研发活动,建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普惠性为基础,聚焦研发活动的本义,不对行业或技术领域进行限制,即除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所从事的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均可作为研发费用,进而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生物医药产业融合发展。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9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分析: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调查研究[J].国际税收,2023(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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