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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 税三[1989]8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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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89]8号
文件名: 天津市税务局 税三[1989]8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89]8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89]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有些税务分局询问,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此现明确如下: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的办法》的规定,经营商品房的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用地应照章 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应按《实施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即已“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在商品房售出前,缴纳土地税有实际困难的,可经过申请缓期缴纳,但最迟必须于商品房售出后纳税。商品房已经售出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税,应一次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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