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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1998]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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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征[1998]4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征[1998]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8]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8]4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1日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保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使用的“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国税局在1999年1月30日前缴销完毕,各有关单位应于1999年2月15日前将缴销情况报市局。
  二、从事旧机动车销售的单位仍可使用“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但应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及使用范围。
  三、各单位应做好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使用单位和个人手中。
  四、各单位可于1998年12月21日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发行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五、手工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本25份,一式六联,每本工本费7元;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一式六联,每份工本费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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