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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津地税法[2004]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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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法[2004]10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地税法[2004]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地税法[2004]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地税法[2004]1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项: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五、印花税代售许可。
  市局已经在政务网市地税局主页上公示上述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现印发给各分局,请通过办税大厅、大屏幕和公告栏等途径,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附件: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略)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略)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略)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略)
  5、印花税代售许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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