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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费[2005]31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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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价费[2005]310号
文件名: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费[2005]31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5-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5]31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5〕310号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5]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工本费标准为每份0.60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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