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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津司公管发[2009]88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证行业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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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司法局
文件编号: 津司公管发[2009]88号
文件名: 天津市司法局 津司公管发[2009]88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证行业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证行业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通知
津司公管发[2009]88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证行业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通知
  津司公管发[2009]8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9日
  各区县司法局:
  为适应我市发票改革工作总趋势以及新的发票管理流程的需要,经与市地税主管部门商榷,报市局领导批准,拟在全市公证行业内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意义
  在全市公证行业内统一使用机打发票,是依法履行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标准收费职责的必要措施,是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和发票使用的有效方法,是便于税务部门发票管理以及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监督公证收费的重要方式,也是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的具体体现。同时,将有助于杜绝非公证机构开具与公证收费内容有关票据的现象发生。
  二、公证服务收费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具体安排
  统一使用机打发票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筹备阶段、设备安装调试和领票阶段、实施阶段。
  (一)筹备阶段
  1、市局公管处及市公证协会的准备工作
  (1)与市地税部门协调,做好发票设计、预定、印制、发放领取等各环节的协调工作。
  (2)为全市各公证机构购置机打发票专用打印机。
  (3)统一印制《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发票》。
  2、各公证机构的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公证业务软件中“收费开票”模块的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
  (2)指定一台性能较好的收费专用电脑,用于连接专用打印机打印发票。
  (3)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带单位名称发票申请表》(附件1)、起草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提出印制发票的书面申请(附件2)及制定本机构发票使用、管理办法(附件3)。
  (二)设备安装调试和领票阶段(2009年3月15日至4月10日)
  1、市局公管处负责全市各公证机构专用打印机的安装以及与公证业务软件衔接调试。
  2、各公证机构待安装调试打印机工作完成后,持相关材料到本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印制机打发票,具体申领程序如下:
  (1)各公证处持附件1、2、3、4到本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
  (2)北方、泰达、河西公证处持附件1、4到本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
  (三)实施阶段
  1、各公证机构自2009年5月1日起收取公证服务费均须为公证当事人开具《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发票》。
  2、北方、泰达、河西公证处非初次使用机打发票,旧版机打发票有一定存量,故原有旧版机打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3、《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发票》的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交缴款人作为付款凭证;第二联为附卷联,粘贴于公证卷宗内一并归档;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财务记账原始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留存备查。
  三、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各项工作,充分认识统一使用机打发票的必要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有效、按规定做好本机构的各阶段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机打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把握实行机打发票制度的各项工作内容,及时熟悉操作流程和使用规范。
  (三)要根据本机构使用机打发票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每年度发票印制数量预算和申领工作,确保为公证当事人出具服务收费发票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要做好实行机打发票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
  (五)要按规定使用机打发票,如遇有特殊情况,请即时与市局公管处联系,以期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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