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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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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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