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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 [2001] 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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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7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 [2001] 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 [2001] 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 [2001] 5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及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厦国税[2000]58号)收悉。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限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上述贷款是由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经德国税务主管当局证明,该公司系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中的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经研究,同意对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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