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05
  • Tax100会员 34054
查看: 776|回复: 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4 11: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文件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462号
  全文有效
  2015-6-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等文件精神,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涉及项目核准和备案前置条件的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作出修改
  取消第七条第三项“(三)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二、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取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