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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1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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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津政办发〔2018〕66号
文件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1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66号
  全文有效
  2018.12.28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下同)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
   (三)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落户、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
   本政策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的天津市级分行或分公司。
   二、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
   加快金融人才引进集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凡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A卡发放范围;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B卡发放范围。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对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最高不超过享受奖励资金人才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
   本政策措施所称金融领军人才,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金融机构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0倍的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是指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且在金融行业从业5年以上的人才或者金融机构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
   三、支持金融服务创新示范
   (一)每年发布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在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市人民政府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
   (二)对于有关单位申报的对本市金融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的重大课题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每项课题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年课题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平台载体环境建设
   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支持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建设特色金融聚集园区,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集聚发展。打造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供政策兑现、资源对接、信息互通等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金融项目和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金融机构的落户、增资、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和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落户补助资金,中新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等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其他区域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团队研发补助资金和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申请落户、增资、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金融机构,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区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局(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商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由市金融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研发补助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放。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由市金融局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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