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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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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5 1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6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文件名: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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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5 16: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 ... 173864/content.html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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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09: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部门全力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地

作者:瑞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4月01日 版次:01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是就业的主渠道,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国家再次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支持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小规模纳税人纾困解难,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通过“九年五提力”为企业蓄势添能。2013年,在此前仅对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适用起征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免征增值税;2014年、2019年和2021年,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先后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至今年3月底,实施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


此次推出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受益对象多。目前全国共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6000万户,今年新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措施,可以说,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纾困力度大。对于此前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上,超过起征点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也可以享受免税,税负降到0,为纳税人节约了宝贵的资金,帮助企业渡难关。


为确保该政策4月1日起如期顺利落地,税务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总体上表现为“快、简、细”三个特点。


——最快速度抓落实。国务院批准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实施方案后,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第一时间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同日,税务总局配套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具体征管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简化流程优服务。为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税务部门在前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自行申报、自行减免、无需任何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对开票、申报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提示功能,对小规模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等场景,由系统自动提示、温馨提醒,帮助纳税人便捷享受政策,最大限度避免错填、漏享。


——细致解读全覆盖。在发布征管服务公告的同时,税务部门推出了详细的政策解读,对发票开具、申报纳税等实操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在广泛开展培训辅导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设计了精准推送的方案,把优惠政策内容和征管操作规定“点对点”推送给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


税务部门将继续全力以赴,进一步通过即问即答等方式细化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明晰操作口径,并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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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10: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处理口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 免税收入

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发票开具

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6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纳税申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6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 账务处理

问:2018年—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6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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