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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沪自贸临管委〔2021〕68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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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自贸临管委〔2021〕688号
文件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沪自贸临管委〔2021〕68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1〕68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1〕688号
  全文有效
  2021.8.17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1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0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计〔2019〕2号)同时废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金融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吸引集聚境内外优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金融在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自贸临管委〔2021〕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
  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金融领域,建设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金融平台,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拓展跨境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政策支持范围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临港新片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信用良好的境内外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衍生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
  (二)新型金融机构:指经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以技术手段支持和服务金融行业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投资类企业: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大型企业设立的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金融功能性机构:指与金融相关的各类金融要素平台、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国内外金融组织等。
  (五)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有利于临港新片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三、主要支持内容
  (一)吸引机构入驻
  1.对新引进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法人新型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投资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类企业,实际管理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受托管理的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投资管理企业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新引进且财税户管在临港新片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350万元的落户奖励。
  6.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等级别,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7.对在临港新片区的各类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缴资本的,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奖励的,按新引进法人机构的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资本达到高一级实缴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奖励的,按新引进法人机构的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资本达到的规模,给予对应落户奖励。
  (二)经济贡献奖励
  8.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企业,每年以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9.对新引进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SPV项目公司,按照临港新片区有关促进融资租赁SPV发展政策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10.对新引进各类金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每年根据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人才奖励。
  11.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企业,引进当年进入临港新片区挂牌以来新增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00强的,额外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特色业态扶持
  12.打造外资金融机构首选地。对新引进的外资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如符合本措施第1、2、3、4、5条奖励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再增加一定的奖励。
  13.打造跨境资产管理示范区。对新引进的银行理财公司、证券资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公募基金、以及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自引进次年起的四年内,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规模奖励,累计不超过4000万元。
  14.打造金融科技创新试验港。对投资规模大、人口导入多、影响带动力强的金融科技公司,如符合本措施第2条奖励条件,经认定,再增加一定的奖励。
  (四)人才配套保障
  15.对新引进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
  16.对新引进的境外高端紧缺金融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17.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认定,可享受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优惠政策,提供便捷落户、购房租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配套服务。
  (五)促进产业集聚
  18.支持新引进的各类金融企业在临港新片区核心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临港新片区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给予补贴。
  19.对新引进的在金融集聚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重点项目,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三年内每年按实际年租金最高50%比例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年租金按扣除现行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后的年租金计算。
  (六)金融创新奖励
  20.十大金融创新企业奖励。根据金融创新成果的影响力和示范性,每家奖励200万元。
  21.金融业十强企业奖励。根据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指标,每家奖励50万元。
  22.杰出金融人才奖励。对临港新片区金融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才,每人奖励5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新迁入或者新获牌照。
  (二)在临港新片区注册设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符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但管委会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同时申请享受上海市相关金融扶持政策。
  (三)申请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10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或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如有违反则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
  (四)本措施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的扶持事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可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临港新片区金融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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