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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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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694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联[2000]2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联[200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0]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国脉电信寻呼公司、各分公司: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各股份有限公司寻呼专用发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的无线寻呼事业的发展,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国电信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启用《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寻呼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寻呼专用发票的使用权限于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各公司及其他代办单位,对其无线寻呼经营性收费及其他收费时使用。
  二、寻呼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暂由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印制计划的提报及发放、管理。为了便于地税机关及时掌握发票使用情况,用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寻呼专用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报表(式样附后)。
  三、各分公司及各代办单位在收取经营收费及其他费用时,必须按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据寻呼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式寻呼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对暂不具备计算机填开条件的代办单位,使用填开式寻呼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做为财务结算凭证,报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微机打印式寻呼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手工填开式寻呼专用发票采用热涂碳工艺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其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五、寻呼专用发票自2000年3月15日开始启用,启用后其他收费票据一律停用,原使用的收费发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缴销。
  六、各分公司及代办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进各分公司及代办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一、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式样)(略)
  二、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专用发票(手工填开式样)(略)
  三、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寻呼业务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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