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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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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587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黑价联字[2000]2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价联字[2000]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2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17日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增发票工本费的函》(黑国税发[2000]03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及代开发票单份工本费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单份工本费收费标准
  三、上述发票工本费为国税部门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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