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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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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608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文件名: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文日期: 2014-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全文有效
  2014.9.3
  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
  通知内容: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签章)
  2014年9月3日
  告知:
  1、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项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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