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6-11-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中的《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所需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取得的认证无误的进项专用发票由油气田管理机构统一抵扣。”修改为“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所需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取得的认证无误的进项专用发票由油气田管理机构统一抵扣。”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