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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4 16: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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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红霞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城市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ekif9pXfLPsmxFHbkSndg
[摘要]基于政策年均发布量、政策类别、政策词频等多角度分析,2000年至今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总体呈增长趋势;政策工具包含供给型、环境型和需求型三类;政策文本类型多样,包括意见、通知等。经过长期探索,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的内容关注点由局部转向全局,由地方转向区域协同,由企业、产业创新逐渐转向科技创新、信息化服务等纵深领域,呈现出渐进式发展、跃迁式提升的过程。区域协同创新政策表现为以区域协同规划为统领、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创新为着力点、以系统创新为支撑、以重点领域创新为突破点的全方位、有重点的政策体系。未来应继续优化区域协同创新软环境的建设,着力解决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等重点问题,及时梳理相关发展经验,加强人才体系建设等。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工具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区域规划的实施,区域协同创新已成为区域创新的主要形式。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是打造中国经济新版图的重大战略抉择,京津冀协同创新也随之提上日程,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政策类型、效力、内容等方面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和显著的区域特点。系统梳理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分析协同创新政策体系及其结构特征,并对政策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对于指导未来的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设计以及京津冀协同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相关研究梳理与资料来源
综观目前关于区域协同创新政策的研究,一部分文献侧重研究政策效果的评估,如通过政策量化测算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文本效力,利用计量模型分析政策实施效果;以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国家创新型政策的协同创新效应和机制;选择典型区域,基于多维度评价模型对区域创新政策进行评估;定量分析区域创新政策协调、要素流动与区域创新绩效之间的作用机理等。另一部分研究关注科技创新、政企协同、央地产业政策协同等,如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科技创新效应进行评估;分析产业政策与产业绿色发展、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等。近年来基于文本分析的实证研究也丰富起来,如分析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的主题及其演进;分析京津冀区域科技创新政策协同演变;对京津冀和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进行对比;从关系协同和内容协同两个视角,对央地政策协同现状予以实证分析;基于省级“十三五”专项规划文本分析京津冀政策协同;分析协同视角下京津冀人才政策网络研究等。
本研究的政策文本主要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天津政务网、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及北大法宝数据库,数据时间区间为2000—2023年。为保证获取政策的全面性,政策文本均具有来源、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详细信息;同时为保证政策的准确性,在进行检索时采用相近关键词进行多轮检索和比对,如在初始阶段使用“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区域创新”等相近关键词,进一步地,在对京津冀协同创新相关政策的研读中发现协同创新政策重点聚焦于科技创新、产学研创新等,使用“科技创新”“产学研”等词进行下一轮检索,以此类推。经过最终筛选梳理,检索政策共计1089项,这些政策涉及京津冀科技创新、产学研创新、环境保护、现代农业、交通一体化、医疗、养老、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反映了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的广度和深度。
二、政策体系与政策结构特征
(一)政策数量
通过梳理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可以看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京津冀协同创新高度重视,进入21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多个领域出台了多项政策来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截至检索时间点,共出台相关政策1089项。其中,中央发布政策167项,北京发布政策264项,天津发布政策364项,河北发布政策294项。从增长速度看(截至2022年底),中央发布相关政策年均增速为23.2%;北京发布相关政策年均增速为17.9%;天津发布相关政策年均增速为17.8%;河北发布相关政策年均增速为12.3%。从总体趋势看,2000—2009年政策数量逐渐上升,在2010—2014年政策总数趋于稳定,随后2015年相关政策数量迅速增加(见图1)。
从地区政策数量差异看,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侧重点,协同创新政策数量此消彼长。从总体上看,2000—2004年间,河北发布相关政策较多;2005—2008年间,天津相关政策发布较为频繁;2009—2010年间,河北政策发布量迅速增加;而2011—2013年间,天津政策数量超过京津两地;自2014年以来,京津冀三地及中央发布相关政策同步增减,与三地协同创新的实践需求相呼应(见图2)。
(二)政策主体
通过对1089项政策文件的梳理可知,发文主体共有180个(包括联合发文主体)。其中,大部分政策是由单一主体发布的,125个主体发布政策共计1021项,占总政策的93.76%;单独发文最多者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计发布213项政策。此外,联合主体发布政策共计68项,占总政策数量的6.2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两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在联合部门发布的政策中数量最多。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文数较多,地方部门联合发文较少(见图3)。
由此可见,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体系较为完整,政策主体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机构为中心,以三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支撑,政策内容侧重以中央发布政策为宏观指导,以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详细政策为实施指引。
(三)政策文种类型
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政策文件类型包括意见、通知、批复、函、方案、规划、建议、纲要、办法、措施、要点、条例、指引、决定、规定等。通过梳理可知,其中意见类政策最多,有347项,占比32%;其次是方案类政策,共计219项,占比20%;规划类政策113项,占比10%;办法类政策88项,占比8%;措施类政策75项,占比7%;计划类政策72项,占比6.6%;通知类政策65项,占比6%;纲要类政策27项,占比2.4%;其他类政策83项,占比8%(见图4)。不同政策的实施主体和实施目标不同,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也有所差异。其中,意见侧重于提出见解,提供方向性的指引;方案侧重于对目标、要求、方式方法等进行可操作性的部署和安排;规划和纲要类政策侧重于宏观性指导,办法、措施、计划类政策侧重于具体实施策略及相关安排,具有行政指导作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通知一般是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为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和联系提供便利。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中以意见、方案、规划和办法居多,其中意见占31.9%,方案占20.1%,规划占10.4%,办法占8.1%。这也证明相关部门对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视,区域创新政策体现为自上而下协同一致、宏观指导并辅之以具体实施部署的系统谋划。
(四)政策工具
政策工具是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时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本文根据罗斯维尔(Rothwell)等人的研究,将政策工具分为供给型、需求型、环境型三个维度,分析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的结构特征。
首先,供给型政策工具,主要表现为相关机构出台一系列政策间接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具体包括教育培训、人才激励、科技信息支持、技术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
其次,环境型政策工具,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法律、规划、税收等政策工具为京津冀科技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包括目标规划、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管制、策略性措施等。
最后,需求型政策工具,主要表现为相关政策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拉动力,如政府可以借助技术采购、贸易管制等手段提升市场的确定性。具体包括政府订购、服务外包、贸易管制、海外机构、示范工程、技术认定等。
通过对京津冀政策文本的梳理发现,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包括的政策工具类型如表1所示。其中,供给型政策总计479项,占比44%;环境型政策总计444项,占比40.8%;需求型政策总计166项,占比15.2%。
从整体来看,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使用的政策工具已较全面,但目前大多倾向于供给型政策和环境型政策,需求型政策占比仍相对较小。
在供给型政策中,设施建设、技术支持类占比较大,教育培训类次之,人才培养和科技资金类占比相当。由此印证了各级政府对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高度重视,不仅关注京津冀协同创新的基础支撑,更从资金、技术、人才等多个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例如,在科技创新方面,继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后,京津冀三地相继发布了有关科技创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资金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具体实施政策。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方面,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继而于2021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多项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在人才培养和科技资金方面,2013年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2016年中共北京市委发布《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京津冀三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2017—2030年)》。此后,更多相关人才培养、资金支持政策不断出台。
在环境型政策中,目标规划的占比最大,其次是知识产权、措施、保护政策和激励政策。科技创新是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要方面,除上述供给型政策外,各级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环境型政策措施来支持区域创新,包括出台相关知识产权等政策来维护创新主体利益。例如,2006年、200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发布《河北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河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200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2015年和2016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由于协同创新涉及的创新主体多样,创新活动内容丰富,权责利关系复杂,因此近年来政策设计倾向于更有针对性的专项政策,以期精细化指导协同创新发展。例如,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用以指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在需求型政策中,主要包括示范工程、技术认定、贸易管制三种政策工具,总体相差不大。这三类政策是在京津冀协同创新推进后期出现的,占比虽小,但影响力较大。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明确“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优势,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提出“增强内贸流通创新的支撑能力”等。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活动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政策为区域协同创新活动指引了方向,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相关细化政策陆续发布。
三、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的发展阶段
通过梳理2000—2023年相关政策文件,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实践,可以将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见表2)。
(一)局部探索阶段(2000—2013年)
这一时期的政策设计主要聚焦于地方科技发展基础上的局部合作,以及以区域开发为契机的京津科技合作,政策主体也主要表现为京津冀三地相关部门的自发探索。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对所有的政策内容进行词频统计并去除非相关词汇,得出如表3、4、5所示样本政策常用词汇篇均词频前20对比表。可以看到,在2013年之前,京津冀协同创新关注的对象较为单一(主要从企业这一创新主体角度分析);政策内容主要围绕项目等展开;在对创新地区的关注中,“高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被广泛提及。
(二)全面深化阶段(2014—2018年)
这一时期,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通过审议,随后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成为区域协同创新政策的关注重点。在此期间,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的内容设计更突出了系统性,如对创新主体的关注涉及“企业”“政府”等;对创新要素的关注涉及“信息”“科技”“技术”“人才”“金融”等;对创新载体的关注涉及“平台”“产业”“项目”等;对创新环境的关注涉及“管理”“改革”“服务”“完善”等;对协同创新地位与意义的关注涉及“国家”“国际”等。
(三)纵深推进阶段(2019年至今)
这一时期的协同创新政策内容中“支持”的位次进一步上移,“平台”“机制”等出现次数更为频繁,“监管”“知识产权”等词汇词频数逐渐提高,反映了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设计更关注合作模式中权责利等可持续创新机制的深层次问题。
从政策发布时间看,政策探索整体呈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互动和协同探索,即有些类型政策(如整体科技创新类)由国务院发布相关方案或通知,提供方向性的宏观指导,各地方出台细化实施政策;有些类型政策(如人才培养类),由地方政府进行前期探索并发布相关政策,继而中央发布相关改革意见。
通过关键词的变化可以看到,尽管政府机构制定颁布相关协同创新政策,但从政策主体的角度看,已由关注具体创新活动(如“科技”“技术”等)转向关注创新环境的营造(如“监管”“知识产权”等)。基于时间区间的政策词频分析,印证了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由局部转向全局,由地方转向区域协同,由企业、产业创新逐渐转向科技创新、信息化服务等纵深领域的渐进式发展、跃迁式提升的过程。
四、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内容创新
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的内容大多以指导思想—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具体措施—实施方案—推动手段—政策意义的结构进行编排,对京津冀协同创新兼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政策目标实现手段的灵活性。通过对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和内容梳理,可以看到,京津冀协同创新政策体现为以区域协同规划为统领、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创新为着力点、以系统创新为支撑、以重点领域创新为突破点的全方位、有重点的政策体系。
(一)以区域协同规划为统领
根据每个时期区域发展重点不同,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政策重点及区域分工也有差异,区域规划引领着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方向。2000—2023年,涉及京津冀的区域规划包括天津滨海新区开放开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等。
从2002年《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经天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到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滨海新区成为继上海浦东新区之后的第二个国家级新区,滨海新区的开放开发不仅承担着国家深化改革的系列任务,也发挥着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成为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要空间载体。
2015年《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经审议通过,明确了京津冀区域的整体定位之一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而就地区优势看,北京拥有强大的政治优势和科技创新优势,天津拥有强大的制造优势和研发转化优势,河北的制造业基础雄厚,区位优势显著,商贸物流产业发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施行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发布了一系列政策针对相关内容进行重点支持。如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从企业主体的角度提出了加快创新要素集聚、整合创新资源等的若干措施,有力助推了区域协同创新。
2018年《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获批,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等。《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五年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的成就。截至目前,雄安新区不仅在京津冀产业转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成为区域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2023年,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正式揭牌运营,为加快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更大的动力。
(二)以科技创新、产学研创新为着力点
京津冀协同创新的主要着力点在于京津冀的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所搜集整理的相关政策,京津冀协同创新过程最初体现在三地科技创新方面,包括2000—2005年天津和河北相继发布涉及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等的政策文件。天津颁布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等,上述政策的目的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将科技与经济结合起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平台和营商环境,同时运用一些激励政策来促进天津科技创新。河北先后颁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从重点产业支持、产权保护等角度为地区科技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动力。
(三)以系统创新为支撑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是在经济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市场要素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基础上实施的系统工程,因此区域协同创新体现为以系统创新为支撑。经过长期的区域一体化探索,京津冀地区已建立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统一的交通体系、产业体系、科教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医疗体系等,并在每个阶段有侧重地支撑协同创新,进而建构完善的协同创新体系。尤其是在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政策的全面深化阶段,三地出台了多项有关交通系统创新、科技创新、教育创新、医疗创新、产业创新的政策,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2019年后政策侧重点逐渐转向科技、产业、教育、交通、物流、医疗等重点领域的创新,相关政策包括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强化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北京乡村振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以此不断优化协同创新的软环境。
(四)以重点领域创新为突破
在局部探索阶段,京津冀三地主要聚焦于地区发展中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以及重点产业的科技合作等。如在依托重点产业的科技合作方面,2004年,在京津科技合作座谈会上签署了京津科技合作协议,并在此后共同研究议定京津科技合作议程。2005年“京津软件产业共同体”正式启动,《天津市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8年)提出依托共同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优化软件资源配置”,提升软件产业对地区的辐射、渗透和带动作用。在地区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方面,以《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 规划》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都对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从而提升地方发展水平作出相关部署和规划。
在全面深化阶段,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京津冀致力于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一体化发展,在地区发展上谋求交流和互动,在资源上谋求共享,在运行机制上谋求统一。这一时期的诸多政策聚焦于区域一体化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共同推动京津冀区域创新呈现出“创新—转化—应用”的共同体形态。如自2014年开始,《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港口转型升级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的意见》等相继发布。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这一时期区域协同创新政策致力于服务产业群、城市群,充分发挥地方比较优势,构建北京(知识型区域)、天津(加工型区域)、河北(资源型区域)三地“垂直分工+水平分工”的混合分工模式,打造京津冀创新一体化区域。
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的纵深推进阶段,聚焦于“平台”“监管”“知识产权”等的精细化协同创新政策设计是重点方向。在科技创新方面,三地相继发布强化科技创新、平台搭建等方面的政策,力求使科技协同创新实现精细化对接。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等,从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等涉及协同创新的重点方面,明确了支持的资金规模,推进举措等,对实现京津冀协同创新作了全面谋划。
五、结 论
京津冀协同创新是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内在趋势和必然要求,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京津冀协同创新担负着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成为世界科学前沿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地,推动区域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多重时代任务。
目前,京津冀区域系统创新政策体系已较为完整,针对现阶段的协同创新重点,未来的政策设计可以更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继续优化区域协同创新软环境的建设,根据经济一体化区域的一般规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载体加强区域联系,突破创新链与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的瓶颈,推进科技创新与资本运作的深度融合,加强科研、金融、中介、法律等对创新活动的基础服务支撑作用。二是着力解决现阶段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过程监管等重点问题,提升区域系统创新的效率和效益。三是在前期区域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梳理相关发展经验,总结协同创新模式,并推广到京津冀协同创新的相关领域。四是加强京津冀区域创新人才体系建设,做到“人才引进+本地培养+区域共享”,依托现有的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室等建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共享机制。同时,针对区域发展的重点产业、协同创新的重点方向,有计划地实施人才培养和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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