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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黄劳社[2009]121号 关于调整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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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黄劳社[2009]12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黄劳社[2009]121号 关于调整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
发文日期: 2009-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
黄劳社[2009]12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按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缴费三年及以下的社区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在校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原为2.5万元);三年以上至五年的社区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在校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为7.0万元(原为3万元);五年以上的社区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在校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原为4万元)。

二、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依次为:一级和一级以下的医院90%(原为80%)、二级医院70%(原为55%)、三级医院60%(原为50%)、外地医院50%(原为40%);学校在校学生的报销比例分别在前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

三、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本地就医起付标准一律为100元,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一律为300元。

本通知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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