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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14〕3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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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筑府发〔2014〕31号
文件名: 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14〕3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4〕3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4〕31号
  全文有效
  2014.06.1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多元化的股权投资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个人合伙人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股权转让。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规定有关税收政策。
  (六)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以及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七)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本市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缴纳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缴纳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二、政策奖励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奖励资金从市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五)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激励机制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股权投资类专业人才在贵阳市从事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业务,对市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股权投资基金的可允许采用管理团队在基金管理公司持股和对投资项目进行跟投等股权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降低股权投资风险,促进贵阳市股权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四、环境培育
  (一)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二)支持在贵阳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贵阳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服务完善
  (一)组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平台,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服务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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