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全文有效
2018-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用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对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业分类
| 附征率(%)
| 制造业
| 0.5
| 采矿业
| 0.8
| 交通运输业
| 0.8
| 批发和零售业
| 0.8
| 住宿及餐饮业
| 0.8
| 建筑业
| 1
| 服务业
| 0.5
| 文化娱乐业
| 1.8
| 其他行业
| 0.8
|
附件2: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分类
| 应税所得率(%)
| 采矿业
| 12
| 制造业
| 10
| 交通运输业
| 10
| 批发和零售业
| 10
| 餐饮业
| 10
| 住宿业
| 10
| 建筑业
| 10
| 其他服务业
| 10
| 文化、体育、卫生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同时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1、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2、对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适用税率为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