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税联告[199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税联告[1995]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8日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和随同增值、消费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6.海洋石油的各项税收;
7.进出口货物税收;
8.凡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9.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增值税;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0.屠宰税;
11.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及集贸市场(指肉菜市场)内的各项税收;
1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二、纳税申报
(一)已在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机场分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1日起,应按照原纳税申报期限,根据本通告第一条明确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分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二)已在原深圳市税务局其他分局、所办理过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1995年4月1日起,应按照原纳税申报期限,根据本通告第一条明确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的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分局报送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税款。详见68页表。
三、税务登记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分以下两种情况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1.凡缴纳通告第一条第(一)点明确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税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2.凡缴纳本通告第一条(二)点明确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以下证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有关证件、资料是:(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码证书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银行账号证明;(6)已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给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三)属个人缴纳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从事个体运输的纳税人,应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予以登记,但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四)凡本通告发布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业户,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1995年3月30日)按以上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四、凡未按本通告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表格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