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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199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旧版自印发票换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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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告[1996]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199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旧版自印发票换版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96-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旧版自印发票换版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旧版自印发票换版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6]4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工作的统一布署,我局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印明企业名称的旧版发票(简称旧版自印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自印发票的标记是:发票票头套印“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监制章 ,纸质为白色专用水印纸,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用无色荧光油墨在票面加印税徽标志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暗记(自印定额发票不设“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暗记)。
  二、换版对象:凡与上述发票标记不相符的自印发票,均为旧版自印发票,属本次换版对象。
  三、1996年6月1日-7月10日为受理企业新版自印发票申印时间。届时,自印发票需换版的企业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旧版自印发票票样到所属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发票科或征收所办理有关手续。
  四、企业库存的旧版自印发票限使用至1996年7月31日,持有旧版自印发票的企业须于1996年8月1日前将库存的旧版自印发票自行盘点、封存,如实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旧版自印发票印、用、存情况表》上报所属的税务征收分局发票科或征收所,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处理。1996年8月1日后仍使用旧版自印发票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单位及电话:罗湖征收分局发票科电话:5411955福田征收分局发票科电话:3255140南山征收分局发票科电话:6665013蛇口征收分局发票科电话:6891265宝安分局发票科电话:7788463龙岗分局发票科电话:480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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