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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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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3日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南发[1997]第1号)收悉。鉴于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设帐分别记录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及其进项税额,经研究,同意该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按深国税发[1996]第389号通知规定,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外购项目中的水、电、低值易耗品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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