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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1998]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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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告[1998]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1998]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公告
发文日期: 1998-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公告
深国税告[1998]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公告
  深国税告[1998]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满30日仍不改正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税务登记分局: 16801631-16801648
  16821631-16821648
  沙头角征收分局:5552302
  南山征收分局: 6663853
  蛇口征收分局: 6692434
  宝安分局: 7785180
  龙岗分局: 883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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