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征税中有关“雇员”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6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征税中有关“雇员”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6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418号转发),关于文中所指的雇员与非雇员如何定性问题,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雇员”是指从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不在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为“非雇员”。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