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适用税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9]第28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适用税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9]第28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2日
随着我市经济、市政建设等公共设施不断改善和发展。为公平税负,有利于征管。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适用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香洲、吉大、北岭、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唐家、金鼎、横琴、淇澳等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斗门县、红旗、平沙、三灶、珠海港、万山、担杆、桂山等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5%。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四、对以前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适用税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