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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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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来文来电,请示有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何种票据的问题。现重申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性质的广告收入均属应税收入,应纳入税务管理,依法缴纳营业税,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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