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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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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粤府办[2000]2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2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9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1996]26号)的要求,支持和协同国家税务机关做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0年底前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少数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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