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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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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穗地税发[2005]66号 |
文件名: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6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3-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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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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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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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6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24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6号,以下简称216号文)规定,至今尚未按照省局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地税局,要在2005年6月底前,按照216号文规定的平均年税额标准和结合本区(市)土地等级划分的情况,制定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南沙开发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年税额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规定的六级土地标准计征。南沙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中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非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关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方面,我局在《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中已提出了相关的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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