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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粤财农[2007]23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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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文件编号: 粤财农[2007]23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粤财农[2007]23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农[2007]23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农[2007]23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4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我们制订了《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印发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分改造专项资金、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建设专项资金、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专项资金以及与上述资金用途相类似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范围纳入《广东省林分改造工程建设规划》、《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广东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广东省红树林保护和发展规划》等规划的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4个地级市和江门恩平市。
  第四条 资全用途用于林分改造项目承担单位苗木、肥料、整地、种植、抚育支出。
  第五条 资金分配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规划改造面积、年度检查验收结果(系数)、生态公益林面积、项目单位年度自报改造面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中:“规划改造面积”、“丰度检查验收结果”(按照省林业局《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粤林[2001]123号)规定任务的完成率、面积核实率、成活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为计算因素,其它作为参考因素(详见附表人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局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资金下达和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决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安排给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二)下达给有关县(市、区)的资金。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发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或同级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林业部门职责。
  1.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并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所属省级事业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加强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省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本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并安排必要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2.市县财政局职责: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核,对项目是否规范等进行合规性复核。配合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一级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及时将省和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同级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将资金拨付、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3.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对省林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比各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审核年度内林分改造计划以及地区间资金安排额度是否合理。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确保申报项目及其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
  2.严格按照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项目单位必须按不同的专项分别设立对应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专项的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市县财政、林业部门应及时了解、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于下一年的6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林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缓技或暂停安排该单位及其所在市县的同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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