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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办(2020)44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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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0: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94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办(2020)4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办(2020)44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办(2020)4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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