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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0]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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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0]第1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0]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31日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的采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我区电子申报办法是以金税二期工程为契机,以《广西国税管理信息系统5.20版》为基础,并在柳州市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推行电子申报办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纳税信息的全面采集,把我区的税收征管电子化水平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各级领导要对推行电子申报予以足够的重视,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以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结合我区《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行数据采集。我区《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整个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也是《广西国税管理信息系统5.20版》软件设计的蓝本,因此,各地在进行数据录入时要按《规程》的要求,把信息资料录入相应的模块。目前,《广西国税管理信息系统5.20版》已能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的数据为基础,基本实现了从纳税申报到征后稽核直至稽查选案的电子化全过程。但由于我区税收电子管理规范化的程度还不高,大量的原始数据未能录入电脑,给税收电子化管理的后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要求各地把2000年的征管数据必须在日常征管工作中逐项录入计算机(同时要将 1998年和1999年两年度的征管数据全部补录完毕),到2001年再补录1997年度的征管数据,以此类推,到2004年,在完成当年数据录入的同时,将1996、1995、1994年的征管数据全部补录入计算机,完成新税制后征管数据的信息录入工作。
  三、各地在推行电子申报时要把握好以防伪税控系统为主,其他电子申报为辅的原则,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纳入及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在加装后缀的申报软件后进行电子申报,其他企业采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申报数据,采用IC卡进行电子申报。各地选用的申报软件必须是已获得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及自治区国税局推荐的产品,不得擅自选型。
  附件:已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生产合格证的录入器生产企业推荐名单:
  1.北京荣宝威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3.北京黑眼睛数据设备有限公司
  4.上海麦柯金卡设备有限公司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我区纳税申报电子化,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促进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方式采集申报数据,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内容直接报送申报数据,通过软盘或智能IC卡实现申报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二、电子申报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电子申报的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及备查资料。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7.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8.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弥补上交款项表)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电子申报的程序
  1.申报数据录入。纳税人应于每月结束后,按上述规定内容,逐表录入各项申报数据,当月开具或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写入软盘或IC卡进行申报。
  2.汇总已开具发票金额备查。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体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当期实际开具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逐项填写封面的有关项目。
  3.整理装订扣税凭据备查。申报扣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海关进口货物完税赁证复印件、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以及收购免税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按取得时间顺序每25份装订成册,装订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逐项填写封面的有关内容。
  4.手工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一式三份,财务报表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持软盘或IC卡连同报表一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5.一般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五、电子申报数据录入管理要求
  1.纳税人录入的申报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必须与加盖公章的纳税申报表、会计凭据和财务账簿的相关数据相符。
  2.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开票顺序逐项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开具的普通发票可逐月汇总销售额、税额录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
  3.一般纳税人在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前,应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类,符合扣税规定的划为“正常票”类;符合扣税规定但因未付款或未入库等原因未能在当期申报扣税的划为“暂不予扣税”类专用发票;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符合扣税规定的划为“不予扣税”类专用发票,并在录入发票数据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标记。对上期或以前时期划为“暂不予扣税”类专用发票的,因扣税条件成立符合抵扣条件的,在当期按“正常票”类专用发票重新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中。录入其他扣税凭证时亦参照此方法进行分类录入。
  六、税务机关受理电子申报
  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时,若申报逻辑审核系统作出一项或多项提示,表明该申报逻辑关系错误时,税务机关将IC卡退回纳税人,指出申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提请纳税人修改补充录入申报数据,并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若纳税人补充录入数据仍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税务机关应接收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办理申报纳税有关手续,并记录纳税人申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传递到征后稽核部门予以检查核对。若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资料不符时,应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
  七、电子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如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或未纳入防伪税控但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在加装新开发的后缀申报软件后,采用软盘申报,亦可在加装IC卡读写卡设备后,采用智能IC卡进行申报。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方式录入数据,使用智能IC卡进行申报。
  八、本办法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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